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民保字第393号
原告临沂旭洋消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A。
法定代表人刘方春,董事长。
被告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庆波,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村div>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临沂旭洋消防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