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

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562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26719032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与十二路交汇处杜家朱许居民委员会驻地。 负责人:***,主任。 本案在执行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杜家朱许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及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人申请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扣留、提取应收租赁费,未见有价值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权1045587.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70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17)鲁1302民初1702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限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应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