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5222号
原告: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都海天花园A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盖洪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沂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