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临兰执字第2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岳广岭,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西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华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14.56万元财产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