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1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被执行人:虎林市东城镇忠诚村民委员会,男,汉族,住虎林市东城镇。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东城镇忠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黑03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虎林市东城镇忠诚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林市东城镇忠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1执142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