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虎林市东诚镇忠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81民初256号
原告: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平安小区2号楼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罗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虎林市***忠诚村民委员会,住虎林市东城镇忠诚村。
法定代表人:初凯,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峰,该村村主任助理。
原告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达公司)与被告虎林市***忠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忠诚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树贵与被告虎林市***忠诚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0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鑫汇达公司承包忠诚村的社区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塑钢窗、地砖、室内墙体、锅炉改造、暖气改造、套装门等。合同工期为60天。工程约定价款为197314.18元。2019年8月25日,原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增加项目工程款6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两次协议工程总价款按220000元结算。被告承诺于补充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原告100000元,剩余部分待财政评审后滞留5%的质保金,其余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并经过了被告的验收。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以未经评审为由拒不支付。但合同所涉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申请已由市领导签字,财政部门的答复是该项目不在评审范围内,不予评审。为此,原告认为,既然合同所涉项目无须经财政评审,且被告已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除5%以外的工程款209000元。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忠诚村对原告所述的欠付工程款没有异议,等待市财政拨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据一、施工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忠诚村社区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塑钢窗,地砖,室内墙体,锅炉改造,暖气改造,套装门等。合同工期为60天。工程约定价款为197314.18元。
被告忠诚村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2、证据二、补充协议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增加项目工程款60000元,双方约定按总价款220000元结算。被告于补充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剩余部分扣除留5%质保金,其余待财政评审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被告忠诚村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3、证据三、工程量认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各一份,证实2019年9月18日被告对原告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被告忠诚村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4、证据四、虎林市东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忠诚村社区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申请书,证明被告上级任命政府已就合同工程向虎林市财政局提出了评审申请,并经市领导签字同意,但该工程财政不予评审。
被告忠诚村对该份证据未提出异议,其称该项目是由市领导参加本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定的,当时答应给付150000元的工程款。
5、证据五、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0张、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份、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份,证实260000工程款的具体明细。
被告忠诚村对该组证据有异议,称具体细节与当时约定不符,当时工程款是190000元多,加上补充协议60000元,以补充协议约定的220000元为准。
上述证据中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形式要件齐全,且被告忠诚村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五持有异议,其称具体明细与当时约定不符,工程款应当以补充协议约定的220000元为准。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总价及清单是原告单方计算结果,并未取得被告的认可,且被告当庭对该结算具体细节有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数额没有异议,故应视为对案涉工程结算数额220000元的认可。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7日,鑫汇达公司与忠诚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忠诚村将社区建设项目发包给鑫汇达公司,主要建设内容为塑钢窗、地砖、室内墙体、锅炉改造、暖气改造、套装门等,合同工期为6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签约合同价为197314.18元,最终支付工程款总额,按财政结算评审结果确定,保修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由乙方(鑫汇达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工程结算书,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该项目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后,以财政工程结算评审结果为准,甲方(忠诚村)一次性支付乙方(鑫汇达公司)工程款至总额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到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019年8月25日,鑫汇达公司与忠诚村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项目,具体项目细节《补充协议》中已列明,总价款为60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鑫汇达公司)同意甲方(忠诚村)按照总价款220000元进行支付,双方签订协议后十日内支付100000元,剩余部分待评审后扣留5%质保金,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鑫汇达公司)。如有违约,可诉讼至虎林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18日,忠诚村在鑫汇达公司的工程量认证单中建设单位意见加盖忠诚村公章,同日,忠诚村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
本院认为,鑫汇达公司与忠诚村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鑫汇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已交付忠诚村。2019年9月18日,忠诚村对社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忠诚村向鑫汇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忠诚村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鑫汇达公司工程款的95%,故鑫汇达公司关于主张忠诚村支付工程款220000元的95%即209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忠诚村关于等市财政拨款之后再给付工程款的抗辩主张,因《施工合同》中约定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后,以财政工程结算评审结果为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至总额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且《补充协议》中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十日内支付壹拾万元,故忠诚村应当依据约定按时给付工程款,故忠诚村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虎林市***忠诚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虎林市鑫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计221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虎林市***忠诚村民委员会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经预交纳,被告需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