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瑞圣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圣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1349号
原告:江苏中瑞圣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许国军,经理。
被告: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江苏中瑞圣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宁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瑞圣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瑞圣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霍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