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553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
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808室。
法定代表人:武爱斌。
原告**与被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刘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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