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679号
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5号育翠苑小区6号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1367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73号12层,企业注册号140191209011942。
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海关大楼5层,企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贺建兵,职务不详。
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请,经审查,本院依法将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2017年3月7日,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