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81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林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