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81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原告:***,女,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阳泉市。
原告:***,女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原告:**,男,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侯马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一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马管理中心,住所地:侯马市建工路原邮电部第七研究所办公楼5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晋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马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四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进行工伤认定,故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