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97江苏洁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197号
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UUENL6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殷晓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峰,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93464244,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人许庄街道振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符爱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成才
书 记 员 许 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