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贵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贵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NXFMU65,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贵清。
被执行人: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93464244,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贵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1204民初20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贵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和工商登记信息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873.59元,本院予以扣划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泰州贵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3.2020年11月24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姜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9.5万元,因被执行人另案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具体扣划数额以另案诉讼结果为准。
5.2020年12月2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兴迪氯碱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89196.1元,因该工程款未结算,具体扣划数额以审计结算为准。
6.经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振北路调查,未发现恒峰公司。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恒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大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同时,未提出执行悬赏和破产申请,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