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1650号
原告:***,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星,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辅助人员:李慧,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93464244,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振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乔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栾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