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55528070,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殷押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家华,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93464244,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关于泰州市**木业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70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