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239***与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23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姜堰区。
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范延通。
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118-11(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信用代码91310230312208476L。
法定代表人:缪泓。
被告: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振北路码913212035593464244。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
被告:兴迪氯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富源路**码91321204MA1T8QQF8Q。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与被告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上海渝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市恒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迪氯碱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立芹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人民陪审员  唐生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钱 昀
书 记 员  顾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