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3268号
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北段27号楼4层1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144594635。
法定代表人:何显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龙凤镇街村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Q908。
法定代表人:吴兴平。
被告:**,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原告泸州市博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