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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启彬诉庭**、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4民初2853号
起诉人:潘启彬,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龙凤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潘启彬向本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潘启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庭**、四川叙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叙源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工伤待遇7592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起诉人到叙源劳务公司承建的叙永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管网工程从事劳务安装工作,4月12日上午九时,原告在工作的过程中手指受伤,被当即送往叙永县人民法院治疗,后转入泸州王氏骨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系劳动争议的范畴,起诉人依法应当先履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因此,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处理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潘启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起诉人潘启彬依法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后才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登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