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460号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660FE65。
经营者:肖其敏,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龙凤镇街村(原龙凤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Q908。
法定代表人:吴兴平。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68元,由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陆世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磊
书 记 员 肖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