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6685号
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银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660FE65。
经营者:肖其敏,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7FH4E。
法定代表人:宋远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威,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街村(原龙凤计划生育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Q908。
法定代表人:吴兴平,职务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绍洪,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8.53元,由原告叙永县久合建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鲍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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