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1283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龙凤镇街村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Q908。
法定代表人:吴兴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麻鹏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