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庭**、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4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龙凤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庭**,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镇。
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庭**、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原告以需要变更主体资格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登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