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4民初167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贵,叙永县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兴菊(系被告**之妻),女,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
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龙凤镇街村(原龙凤计划生育服务站)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Q908。
法定代表人:吴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绍洪,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为1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