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晨宇电气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355号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5-1号。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安颢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5层4508室。
法定代表人:朱祖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7号建苑家园1幢509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大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晨宇电气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第15幢1单元20层12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锦正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渭滨街70号水晶新天地11幢117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众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孙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乐民,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西安颢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晨宇电气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西安锦正机电有限公司、江苏众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