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6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川0522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周德容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EA××××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周德容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EA××××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傅德平
人民陪审员 王国会
法官 助理 何 英
书 记 员 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