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2执151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5765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4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7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前述债务,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金的追偿;否则,被执行人应以21176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期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本案款项付清之日止。现因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川0522执1523号案件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启海 审 判 员 唐 勇 审 判 员 余鑫海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周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