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2执1165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2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据(2020)川0522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522执保3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27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合江支行的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47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启海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