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1774号之一
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先滩镇交通街5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5W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诉求另案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元,减半收取计1847.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7.50元,由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