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61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先滩镇交通街5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5W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符阳街道复兴***十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698390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当日原告以与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