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61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先滩镇交通街5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5W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符阳街道复兴***十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698390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当日原告以与被告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