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18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先滩镇交通街51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55W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E××××大众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000元的财产;
二、*****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E××××大众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