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冠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实验学校7号门市,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590763920X。
法定代表人:金世富。
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先滩镇交通街51号附16号,单位机构代码:91510522MA62255W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0,000.00元,支付执行费4,400.00元,共计:304,400.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04,400.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