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宏福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经营者人:***。
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166,778.6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878.00元、案件执行费2402.00元,共计:171,058.65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1,058.65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