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宏福石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宏福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经营者人:***。 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166,778.6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878.00元、案件执行费2402.00元,共计:171,058.65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1,058.65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