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309号
申请人:***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大堡村蓆草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3218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工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969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05201000000035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