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238号
申请人: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翠湖路3号乐湾国际旅游综合体3-3号地块114-119栋(依山云墅)及地下室负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8406163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工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969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76927.22元存款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号为12114003900972613996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6927.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05元,由申请人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