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3执5321号
贵州省锦海盛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锦海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锦海盛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3民初5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律师费等共计323215.80元。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划拨案款324405元并于2021年11月30向申请人贵州省锦海盛物资有限公司发放案款,本案执行费4748元已扣转至专用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蒋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