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78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权,系贵州驰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9691M。

法定代表人:卯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迪,男,1992年7月3日生,彝族,住贵阳市花溪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住所地: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事处武装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A6HK1GQXQAQ。

负责人:吴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孟菊,系贵州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邦普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已减半收求),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洪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雷

书 记 员 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