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桃花涧小区5号楼东一单元六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薛强,总经理。
被告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马埠岭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宏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薛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薛强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0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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