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12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46585-X。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桃花涧小区5号楼东一单元六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薛强。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马埠岭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宏坤。
被执行人薛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04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亮
审判员  王萍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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