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1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46585-X。
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桃花涧小区5号楼东一单元六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薛强。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马埠岭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宏坤。
被执行人薛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薛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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