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20)湘31执123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薛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执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田围子村v>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结果显示只有**名下有一处商铺,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商铺坐落于兰山区澳龙国际物流城,但已经被5家法院先后查封。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湘31执123号执行裁定冻结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1月27日,网络查控系统显示,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开户行行号305473016119)账号上有余额42132.3元。同日,本院作出(2020)湘31执123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上述账户余额。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仁旺

审判员  覃繁荣

审判员  向美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