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975号
原告:河北广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新华路北、顺兴街东(衡水锅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峻,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新盈东街**。
负责人:赵晓兵。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广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广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原告河北广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