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12号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常军。
托代理人尤培省,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崔正合,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文金,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传宝,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姬常军、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