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马树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崔正合,职务:董事长。
原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1998)四经初字第777号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青经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25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1998)四经初字第777号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青经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