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

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李小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住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后盛庄居委。
法定代表人:崔正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村民委员会,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李士平,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查找不到车辆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311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建鹏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