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11财保1397号
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沈牌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A-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崔正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本营,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刘本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刘本营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刘本营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