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

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临沂湖南崖小学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2615号 原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湖南崖小学,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工业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临沂湖南崖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