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

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祥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91号2幢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8866576D。
法定代表人:吴晓华。
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白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8044339XF。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81民特64号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150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