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2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茂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海学,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海学,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塑料三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悦,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鸿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殿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波,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以上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高新区汇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时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吉,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董事长。
原审被告:曾昭秦,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锟,男,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济南市高新区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兰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波,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汇高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塑料三厂、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济南鸿舜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高新区汇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济南市高新区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汇高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塑料三厂、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济南鸿舜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汇高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塑料三厂、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济南鸿舜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褚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栋
书 记 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