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8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方平,普通合伙人委托代表。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4号楼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悦,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昭秦,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执行董事。
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曾昭秦、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鲁0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认购款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曾昭秦、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款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曾昭秦、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曾昭秦、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曾昭秦、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其报告的不动产、股权、银行帐户等财产均被其他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查封和冻结。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2700万元股权和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4000万元。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股权、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通过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