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异102号
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伟,王静,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市府名苑门市房。
负责人:周长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4号楼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南路1号济南国际会展中心A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悦,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曾昭秦,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悦、曾昭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21)鲁04执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称:贵院(2018)鲁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对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悦、曾昭秦所享有的债权经转让,目前,其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相关转让已通知了债务人,现请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等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与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悦、曾昭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鲁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悦、曾昭秦在本金3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4执7号。
另查明,2018年5月16日,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案涉债权在内的12笔债权及相应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2021年9月22日,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共同向本院作出说明,认可该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原由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享有的全部权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2018)鲁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经转让已由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受让,并进行了登报公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均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原由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享有的全部权利。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所执行的(2018)鲁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变更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介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倩